一、營養師證書正本及影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ㄧ吋脫帽半身照片2張(歇業申請免附)
三、身分證影印本
四、執業機構在職(離職)證明
五、繼續教育學分證明(已逾執業執照效期)
六、執照申請規費新台幣300元整
七、申請書一式兩份(請公會於申請書上蓋印公會章戳)
八、詳如營養師執業及各項變更登記申請書
一、郵寄辦理、親自辦理、委託代理人辦理
一、營養師法第七條規定:營養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第一項)。營養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二項)
二、營養師法第九條規定:營養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營養師公會(第一項)。營養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