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1.申請人應附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歸戶清單、財產歸戶清單(含死亡配偶之財稅)。
3.社會救助調查表。
4.相關證件(如死亡證明、報案記錄、服刑證明、判決文影本、診斷證明、繳費收據、就讀高中職以上請檢附學生證影本、社工訪視處理建議表、領款收據…等)。
[申請人無法備齊全戶財稅資料由公所製作媒體檔主動市府及財稅機管查調申請人財稅資料(如各類所得、財產資料、稅籍資料)。
一、服務台辦理
一、交付方式:公文通知
二、受理及初審:社建課
三、複審:社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