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購買輔具發票或正式收據正本(三個月內)。
四、切結書。
五、醫院診斷証明書(三個月內)。
六、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三個月內)。
七、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與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案而定 (例:照片、出廠證明書、駕照及行車執照影本、低收入戶證明、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一、至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可委託他人)
一、本補助項目及金額依據臺中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審核要點辦理。
二、申請人與切結書及收據、領款人為同一人。
三、申請輔具類別、應依補助標準表所列類別(項目)填寫,其檢附發票及診斷証明記載亦應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