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變更報備書
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檢查表
3.臺中市公寓大廈報備基本資料表
4.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建築物面積=基地面積×建蔽率或基地面積-法定空地】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6.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戶數原則與使用執照相同,如有增減請於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 表之專有部分敘明】
7.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內容:1.宣布出席人數已達開會法定人數。2.規約修訂之通 過。3.委員之選任─選任資格不可與規約衝突及擔任職務年限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8.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含代理出席會議委託書(委託日期在開會之前),且出具 人應為所有權人】
以上1至8項為申請應備文件
9.住戶資格證明─管理委員會主委、監委、財委非區分所有權人時(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第9項依實際情形檢附。
10.最新規約─經區全會決議修訂【如規約為草約、範本者,不需檢附】
第10項或【舊規約】是否檢附,自行認定。
11.報備證明文件影本(是否檢具無相關規定,目的:了解是否有列入移交)
12.前兩屆管理委員名冊 (是否檢具無相關規定,目的:避免違反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
1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1份(是否檢具無相關規定,如檢具由本所留存1份,目的: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確認。)
第11項至第13項是否檢附,自行認定。
14.報備在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申請報備時,依申請變更報備檢 查表,當檢附變更部分之文件,
原報備在案已檢附文件未變更部分,自無須檢附。以上文件影本請依序裝訂、逐頁蓋妥管理委員會印信與主任委員私章並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
除第13項外,其餘各一式二份送本所申請核備。
一、臨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