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檢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如無核列者,檢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調查表、全戶家庭人口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
四、由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
五、醫院診斷書正本。需註明「住院期間須請專人照顧」,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安寧病房、緩和病房者、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病房、復健病房等病房不補助,如有入住,請註明入住期間
六、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者,應檢附看護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照顧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務員、照顧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結業證書、證照影本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及專人看護切結書,但如外國籍之照護服務員,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七、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親等旁系血親看護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但戶籍謄本可證明親屬關係者免附;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
八、申請人已死亡,請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無遺產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者之最新所得、財產證明及贈與資料佐證。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九、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郵局存摺及金融機構存摺或因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因素需開立無劃線支票,應填具領款收據及切結書
十、具領收據
一、臨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