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程序法第168~173條
一、書面資料申請
二、電子郵件申請
三、市長信箱申請
一、依據建管法令及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辦理
二、本區公所僅代為查報,事實認定及後續相關處理事宜由主管機關辦理
三、作業流程:1.書面資料、電子郵件、市長信箱等受理申請→2.現場勘查→3.上網填報及紙本送達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4.市府派員勘查認定→5.錄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