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五、有地上建物者請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證明
六、與經營農業事實之相關文件:實際農作可耕面積達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 0.1 公頃以上之證明文件、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2萬元以上)等。
一、受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
一、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檢具申請資料至土地所在地公所辦理。
1.申請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使用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或有承領、承耕關係者為限。
2.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認定之基準。前項所稱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如係共同生活且為同一戶籍者,得合併計算(農作可耕面積達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達全年2萬元以上)。
一、申請書以A3紙張雙面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