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補)助對象: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二、救(補)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一)死亡救助: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致失去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其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其受重傷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雖無人傷亡卻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生活扶助:遇有本實施要點第六點第四款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