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本項補助對象, 每名申請人補助其學費最高新臺幣壹萬元整, 未達壹萬元以實支實付補助, 如期間內報名1 間以上之補習班, 僅得擇一申請補助。每年度依本會編列預算設定補助申請額度, 額滿即不再受理,將依受理先後順序核定補助。
(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優先以未申請過本項補助之民眾為主要補 助對象, 若曾向本
一、( 一)已領有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二、( 二)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書及證明文件,不論補助款核發與否概不發還。
三、( 三)以詐欺或其他虛偽不實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一經發現,立即停止補助,已補助者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 四)為避免其爭議,本年度不追溯補助前年度至補習班上課( 含函授) 之申請案,若符合計畫第五點第五項者, 不再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