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學分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三)非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扶助條例規範之一定金額。
(四)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學生,已領有由本府社會局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一、每學期補助金額:(一)公私立高中(職)每名新臺幣三千元。(二)公私立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