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曾獲內政部「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者免附)
二、用電優惠之用戶戶名及電號證明文件影本(電費單)
三、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限定3個月內開立之證明書,並應註明需使用維生器材名稱,申請冷氣機與電暖器優惠用電另載明所需要件;申請項目曾獲內政部101年「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者或101年7月11日以後縣市政府補助之醫療輔具者免附)
四、申請者居家使用申請用電優惠設備之照片(申請項目曾獲內政部101年「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者免附)
五、其他(可茲證明使用維生器材起始時間且現行仍使用中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