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私章 (代辦者亦須攜帶身分證及私章)
三、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詳細記事 (含申請人、本國籍配偶、一親等父母及子女) (如有往生或遷出國外者,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其他證明文件:由申請人視家庭人口狀況自行檢附 (例如:65歲以下身心障礙手冊、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證明、、居留證、服役證明、服刑證明)等
一、區公所2樓臨櫃辦理或郵寄
一、民眾郵寄或公所臨櫃辦理
二、資格及案件審查
三、依社會局審定結果由公所函文通知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