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服務e櫃檯

首頁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鄉鎮市區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1 服務內容

  • 一、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二、以下「民事事件」不可調解:1.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2.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買良為娼,設賭場等3.假扣押,假處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禁治產宣告等事項。4.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5. 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6 .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7.關於畸零地糾紛。8. 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三、「刑事事件」聲請調解: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

2 申辦流程(申請的流程說明)

  • 一、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予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二、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

3 作業天數

4 相關表單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流程圖
申請書
範例
其他文件
  • 承辦機關:北屯公所-民政課
  • 承辦人員或單位:民政課
  • 最後更新日期: 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