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二、以下「民事事件」不可調解:1.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2.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買良為娼,設賭場等3.假扣押,假處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禁治產宣告等事項。4.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5. 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6 .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7.關於畸零地糾紛。8. 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三、「刑事事件」聲請調解: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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