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豐原區臨時性工程使用道路申請
二、申請人應於五日前送件(扣除例假日),並須檢附交通維持說明及簡圖及使用道路範圍周邊照片。吊車預拌車等大型工程車輛僅可於非交通尖峰時間(09:00~16:00)占用道路,借用範圍施工車輛不得併排停放。
三、一次申請臨時使用期限為三天。
四、違建施工借用道路,一律不予同意。施工借用道路未檢附建造執照時,應檢附非違建施工切結書。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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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臨時性工程使用道路申請書.docx 臨時性工程使用道路申請書.odt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