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災害救助事件,於事件發生三天內,由各區公所主動 派員訪視調查及辦理救助,同時以傳真方式向本會報備, 事後並應補齊應備證件完成救助手續。
(二)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事件,申請人於救助事件 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各區公所於受理申請案件後,應 填具急難救助調查表,並應於七天內完成訪視調查後,報請 本會辦理救(補)助撥款事宜。
(三)以同一事由申請急難救(補)助每一年度最多兩次為限, 且第二次應於第一次申請救(補)助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 提出申請,並需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本要點所定救(補)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 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流程圖 |
民政課服務項目時程表1050204.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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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急難領據(修訂版).doc 急難領據(修訂版).odt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