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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領據(修訂版)

1 服務內容

  • (一)重大災害救助事件,於事件發生三天內,由各區公所主動 派員訪視調查及辦理救助,同時以傳真方式向本會報備, 事後並應補齊應備證件完成救助手續。

    (二)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事件,申請人於救助事件 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各區公所於受理申請案件後,應 填具急難救助調查表,並應於七天內完成訪視調查後,報請 本會辦理救(補)助撥款事宜。

    (三)以同一事由申請急難救(補)助每一年度最多兩次為限, 且第二次應於第一次申請救(補)助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 提出申請,並需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本要點所定救(補)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 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2 申辦流程(申請的流程說明)

  • 一、填妥「原住民族急難救(補)助申請調查表」後,送至(郵寄或親送)戶籍地之區公所民政課承辦人員

3 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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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辦機關:豐原公所-民政課
  • 承辦人員或單位:林先生
  • 聯絡電話:(04)25222106#288
  •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