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身分證明
四、房屋稅籍證明。(1個月內正本)
五、戶籍證明文件。(戶籍謄本1個月內正本)
六、建築師出具之使用安全證明書。(但建築物高度三層樓以下或簷高十點五公尺以下,地面層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免附。)
七、門牌初編證明。(1個月內正本)(於民國90年12月31日前已編釘門牌者為限)
八、其他:地籍圖(1個月內正本)、土地登記謄本(1個月內正本)及建築物現況照片(外觀及內部)
一、臨櫃辦理
一、受理申請文件
二、證明資料審查
三、現場會勘
四、公文核發
一、房屋納稅義務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