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費提供符合資格者愛心手鍊一副。
二、愛心手鍊若遺失或損毀,重新申請,需自行負擔重新製作手鍊費用。
設籍本市有走失之虞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新制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註釋「6」、「10」、「11」、「12」、「13」等任一項者。
(二)3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需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相關等任一項)。
(三)警察局走失記錄。
(四)持有重大傷病卡(智力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等任何項目)。
(五)失智評估量表(CDR)。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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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愛心手鍊申請表.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