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緩教召
二、儘後召集
一、常備(預備)軍官後備役、常備(預備)士官後備役、常備兵後備役及補充兵,以辦理至除役當年為止。但出國逾二年者,且經戶政除籍者,暫不受理申請,俟返國後依年度公告日期提出申請,不得以「甫回國1個月內」原因補行申辦。
(一)緩召第四款: 1.應具備條件:申請人須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 )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 3)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 (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家屬年齡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 (2 )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3.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 日」。 (二) 緩召第五款: 1.應具備條件: ( 1)無兄弟姊妹。 (2)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 3)本人年滿30歲。 (4)限制 a.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b.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以10歲以前依法 被收養者為限) 2. 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 日」。 (三)儘後召集第四款: 1.應具備條件: ( 1 )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 2 )本人年滿25歲。 (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兄弟姊妹: a. 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b. 以得緩召者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2.申請時間: 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5月31 日」。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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