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納稅義務人,並請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另具委託書(須載明委託事項及雙方當事人之姓名並蓋章、身分證字號、住址、連絡電話等資料)。
三、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或因所有權移轉等無法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請者,由權利關係人檢附有關證件代為申請。
一、申請人無需申掛文號,亦無需收繳費用。
二、本所受理後,經初審無誤,將由市府農業局、地政局及地方稅務局等單位組成會勘小組,排定日期辦理現場會勘,申請人若無通知則不需再配合指界。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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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農不離申請書.doc 農不離申請書.odt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