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籍謄本(1個月內)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1個月內)
三、都市計畫內土地,另檢附使用分區證明正本(公所公用課申請)
四、有"建物"者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建物使用執照、登記證明、完納稅捐證明、水費或電費證明、航照圖等。
五、實際農作可耕地面積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謄本);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2萬/年)
一、由公所承辦人員檢查申請所需文件是否齊全
一、公所收受申請書並檢查所需文件是否齊全(5/1~5/30)
二、報送清冊至市政府,市政府組成現勘小組
三、現勘小組實地勘查申請地號是否合格(如有會同現勘之需求,可請公所人員通知勘查日期)
四、地稅局會對不合格之案件敘明理由並申覆期限通知申請人
一、本區非都市土地
二、本區都市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