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全戶戶籍謄本
二、財稅資料
三、身心障礙手冊
四、役男印章
一、臨櫃辦理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
二、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內政部頒布之年度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
四、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而死亡或成一等殘,且無其他兄弟。
五、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