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一份【含不同戶配偶(離婚未超過10年,附離婚當時戶籍謄本)及一等直系血親(父母及所有子女,含出嫁女兒)】
二、其他證明文件:未就業證明文件(如學生證、身心障礙者手冊等、公立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醫生診斷證明註明無法工作、領取退休俸證明),無則免附
三、戶內人口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印章與身分證,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人須填寫委託書及帶身分證及印章
一、至本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