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個月內全戶之戶籍謄本(包括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之父母及所有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離婚者以監護人為申請人,並檢附申請人一方之父母及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私章
四、戶內在學子女(如有就讀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者)須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五、其他證明文件:如戶內人口有身障手冊、重大傷病卡、退休俸薪資證明文件、失蹤證明文件、死亡除戶證明、機構入住證明文件...等
一、至本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