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印章
二、申請人應附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所有子女等卑親屬)
三、申請事由為配偶死亡〈其死亡時間未超過半年者〉須檢附其除戶謄本
四、國中以上(含國中)應附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
五、申請事由為法院判決離婚(需附法院判決書影本)
六、申請事由為協議離婚(需附報案資料或保護令資料影本)
七、其他證明文件:如戶內人口有重大傷病卡、殘障手冊、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在監證明書、 警察機關開立之失蹤證明書..等等,須檢附之申請表
一、至本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