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規定者,得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06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3,772元。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應計人口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公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當年度公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24,574元*1.5倍=36,861元)。
三、應計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為1人時,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四、應計人口之所有不動產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32萬元。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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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社會救助申請表.doc 社會救助申請表.odt 社會救助申請表.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