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救助:急難救助申請表、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其他證明文件。
二、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申請表、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繳費通知單、其他證明文件。
三、重大災害救助:急難救助申請表、相關災害事由證明文件。
四、生活扶助:急難救助申請表、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相關文件、其他證明文件。
一、為救助緊急危難或災害致生活陷於困境之原住民,提供申請服務
一、重大災害救助事件,於事件發生三天內,由各區公所主動派員訪視調查及辦理救助,同時以傳真方式向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報備,事後並應補齊應備證件完成救助手續。
二、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事件,申請人於救助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各區公所於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填具急難救助調查表,並應於七天內完成訪視調查後,報請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救(補)助撥款事宜。
一、死亡救助對象以戶內人口死亡者具原住民身分為限,申請人得為非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