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救助: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死亡證 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喪葬收據正本及家庭經濟是否屬於 「無力殮葬」之里長證明、當年度(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 證明,以列冊(中)低收入戶以及符合中低收入戶家庭或家庭 已無足以辦理基本埋葬之存款或收入等經濟弱勢家庭為認定基準。
二、醫療補助: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親等 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里長證 明、當年度(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以列冊(中)低收 入戶以及符合中低收入戶家庭、住院證明書、疾病診斷書、 醫療收據或繳費單或醫療費用明細證明單正本(擇其一)
三、重大災害救助: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 親等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重大 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 書等)各一份。
四、生活扶助: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親等 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非自願性 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 刑相關文件,或家庭已無足以認定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收入 不敷維持等經濟弱勢家庭為認定基準。
一、為救(補)助原住民族緊急危難,落實照顧原住民族生計,提供申請服務
一、重大災害救助事件,於事件發生三天內,由各區公所主動派員訪視調查及辦理救助,同時以傳真方式向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報備,事後並應補齊應備證件完成救助手續。
二、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事件,申請人於救助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各區公所於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填具急難救助調查表,並應於七天內完成訪視調查後,報請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救(補)助撥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