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三、新式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前配偶、不同戶直系血親、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者,若親屬已死亡者,檢附除戶謄本)。
四、全戶郵局及各銀行帳戶(封面及一年內頁影本)。
五、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心障礙證明、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在監證明、服役證明、榮民院外就養金、退休俸資料、機構入住證明、優惠存款、薪資證明…等)。
一、提供中低收入戶申請服務
一、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