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個月內地籍圖謄本(正本)。
二、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一、提供市(區)民為了解本市(區)都市計畫實施情形,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之服務。
一、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