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3份。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3份。
三、經營計畫書3份。
四、現場相片(遠、近照各一)3份。
五、土地登記謄本(最近一個月內)3份。
六、地籍圖謄本(最近一個月內)3份。
七、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3份。
八、位置略圖3份。
九、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山坡地需檢附)3份。 10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免附)3份。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3份。
一、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服務
一、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