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含審核表、會勘紀錄表)
二、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一個月內核發)
三、國民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都市計畫範圍內:檢附分區使用證明正本
五、照片(標註地號、蓋章)
六、有農舍、圍牆、曬場、農路:檢附使用執照
七、有農業設施者: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書
一、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一、受理申請
二、書面審查,如有不符→通知補件
三、辦理會勘,須補正→通知補正;不符合→駁回退件
四、核發證明書
一、依實際申請土地筆數計算,第1筆500元,第2筆起以300元計算(詳情請洽土地所在之區公所)
二、法律須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三、證明書每增加1份加收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