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公文(含鑑定意見書)影印本一份。
二、覆議理由申請書(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三、事故當事人請附駕駛執照(或身分證)影印本一份;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一份。
四、新臺幣2,000元郵政匯票,受款人註明「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一、郵寄(掛號)、親自、委託申辦。
一、如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作業流程圖
一、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受理,應向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臺中市車輛行車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
二、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三、因和解或其他理由自行撤回者無法退費,請仔細考慮後再申請。
四、覆議意見僅提供當事人及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參考,以一次為限,且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不另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