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地分為研習教室及戶外場地
二、申請者舉辦之活動應符合本要點之營運目標:(一)推廣孔孟思想活動。 (二)辦理各項文化藝術傳習。 (三)促進國內外館務交流,推展國際性孔孟思想活動。 (四)其他經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同意辦理之社教活動。
三、經核准使用者應負借用場地之 一切安全責任
一、推廣孔孟思想活動
二、辦理各項文化藝術傳習
三、促進國內外館務交流,推展國際性孔孟思想活動
四、其他經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同意辦理之社教活動。
一、申請者舉辦之活動應符合本要點之營運目標,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所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其所繳付之費用不予退還並立即停止借用: (一)違背政府政策、法令、社會善良風俗或有害社會公益者。 (二)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內容具危險性或足以汙損本所環境、建築、場地及各項設施,經本所審議不宜繼續使用者。 (四)曾使用本所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其他經本所認定不宜使用者。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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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