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說明:
1. 每單元以四小時為計,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超過一小時另加一單元。使用時間自八時至二十一時,每日區分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晚日(十八時至廿一時)三單元。
2. 場地部各項收費應收繳市庫,清潔費收繳市庫列年度預算收支對列執行,保證金統一為3000元,其用途為使用單位清潔場地及損壞公共設施、恢復場地及或超限利用電力收費等保證,如未履行責任管理單位則以保證金代執行,於做用單位場地使用完畢已回復原狀,則無息發還。
3. 餘應遵守「台中市勞工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各項規定
4. 請租借單位下載場地使用切結書,填寫用印後於使用前將切結書交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