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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原住民族文化館-戶外廣場
內部設備
  • 桌子
  • 椅子
  • 冷氣
其他設備 : 附戶外廁所1棟。廣場活動無提供水、電連接,申請者請自備發電機,必要時依活動性質及人數自備流動廁所及足夠大量用水。臺中機場禁航區內不得操作遙控無人機。廣場夜間照度不足且易影響周邊民眾作息。請評估後申請。
收費標準
  • 使用費 1500/每四小時
    清潔費 250/每四小時
    水電費 200/每四小時
    保證金 1000/單次
附註說明:
1.依據臺中市政府110年4月22日府授法規字第1100095689號令修正臺中市原住民族文化館場地及宿舍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團體,因公務舉辦之集會、研習、訓練、會議及相關公益活動,除已接受機關補助場地使用費外,免繳場地使用費,其他費用及保證金依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繳納。」
2.使用日7日前提出申請。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者以原住民族文化相關活動為優先;活動性質相同者,以受理申請在先者為優先。經許可應於原民會通知繳費時起5日內,全數繳納使用費、水電費、清潔費及保證金。
(一)場地使用費:每一時段使用費技藝教室或戶外廣場各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整、視聽室2,000元整,各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三個時段,第一時段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第二時段為下午一時至五時;第三時段為晚上六時至十時。以四小時為ㄧ單位計算,未滿四小時者以一單位計算,超過四小時另加一單位收費;彩排、預演、場地布置及場地恢復,亦同。連續使用逾三十單位者,以八折優惠收費;連續使用逾六十單位者,以半價優惠收費。
(二)水電費:每單位200元整,各場地收費以半日為一單位計算,未滿半日者以一單位計算。
(三)清潔費:每單位250元整,各場地收費以半日為一單位計算,未滿半日者以一單位計算。
(四)保證金:每場地1,000元整,連續使用者,以一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