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服務e櫃檯

首頁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黎明里活動中心-303小型教室
內部設備
  • 桌子
  • 椅子
  • 冷氣
其他設備 :
收費標準
  • 租用費 2100(日);2300(夜)
    冷氣使用費
    器材保養費
    水電費
    擴音設備
    清潔費
    其他
    保證金 2000
  • 租用費 150
    冷氣使用費 100
    器材保養費
    水電費
    擴音設備
    清潔費
    其他
    保證金 2000
附註說明:
規定事項:
一、場次性
1.場次使用時間超逾4小時之限,以第二場次計費,依此類推。
2.三個月內連續使用六場次(含)以上,全部租用費得予5折計費。
3.場次使用時間之日、夜時段,每日以18時為分界。
二、長期性
1.長期租用費繳付方式分為:季繳、半年繳、年繳。
2.每月使用時間50小時以上-9折計費,60小時以上-8折計費,70小時以上-7折計費,80小時以上-6折計費,90小時以上-5.5折計費,120小時以上-5折計費。
3.每次使用時間不得少於兩小時、且每週必須使用一次以上(含)、須連續租用三個月以上。
三、其他
1.為照顧弱勢團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凡本市籍老人、身心礙障、兒童等非營利社團,其租用
費以原租用費百分之二十計算(不含接受補助單位)。
2.里辦公處申請免租用費使用以不超過2個班隊、每班隊每週不超過3場次為原則,但如有特殊情形或違反使用規定者,不在此限,餘超過者按上表長期性每小時使用坪數酌收電費。
3.長駐性使用費之訂定,本所視實際情況個案議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