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應攜帶之證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遷入他人戶內者,應另附繳該戶戶口名簿)及最近2 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 張( 如親自申請換證,經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交相片)。 三、遷出地戶口名簿。
四、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以憑受理(驗正本)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1 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 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房屋稅單或最近6 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 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本項屬特殊情況,請先電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六.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申請,未到場之一方應檢附同意書。
一、一般遷入登記
一、臨櫃辦理
一、申請期限:三個月又30日。
二、請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