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畫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五歲未繼續升學者除外,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之兒童及少年,且未獲政府所提供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符合第五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三)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遭遇重大傷病或因案服刑中,以致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四)經法院判定負監護教養之人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五)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六)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前項第一款所稱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為符合本市法定中低收入資格,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一方非自願性失業。逾兩年者需出具持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媒合資料。
(二)戶內兒童及少年患有重大傷病。
(三)父母一方患有重大傷病致無法工作。
第一項第四款倘判決結果為離異父母共同監護,且指定一方為主要照顧並行使權益義務者,得由指定之一方提出申請。
受補助者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但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相關證明者,視為未實際居住本市。
受補助者如因疾病無法就學者檢附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具有在家自學證明得以申請。受補助者於外縣(市)就讀國中、國小者,需實際設籍並居住於本市;就讀外縣(市)高中(職)或特殊學校需求者需設籍於本市。
二、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2,047元,(自109年1月1日起)。
依據臺中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五條及衛生福利部公告109年1月13日衛授家字第1090500052號函辦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