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一、兩願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或離婚調(和)解書(經法院核定)。 二、國外離婚者,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可由國內法院、公證人認證之,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 三、當事人雙方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2吋彩色照片各1張,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上傳數位相片)。 四、在大陸自願離婚者,得憑﹝離婚證﹞申請離婚登記;或經大陸有關機關調解離婚者可由單方提憑公證書及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調解書之送達書申請離婚登記;或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書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後申請離婚登記;以上之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均應財團法人海峽兩岸基金會驗證。 五、判決離婚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二、註: 1. 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2. 未成年人離婚,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一、協議離婚: 當事人雙方 二、判決離婚: 當事人之 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三、受委託人(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一、請雙方當事人檢附相關書證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一、申辦後即時生效。
二、與外國人離婚另檢附: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確認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