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新建房屋申請初編門牌,應俟主要構造完成且鷹架拆除後,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提憑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向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第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13條第2項:違章建築所有權人如確有居住事實及設籍需要,且該建築物適合人類居住者,於徵得該建築物所在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
(一)領有建築執照: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二)未領建築執照:房屋所有權人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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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門牌初編申請書(合法).doc 門牌初編申請書(合法).odt 門牌初編申請書(合法).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