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記
一、辦理出生登記前,父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約定姓氏或另提子女從姓約定書;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並依戶籍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以抽籤決定姓氏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二、97年5月28日修正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申請期限:自新生兒出生日起60日內
受理機關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
臺中市生育津貼資訊: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461494/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