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承租人死亡當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現戶籍謄本一份。
二、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建物產權證明書一份(納稅義務人或權利人需變更為新承租人名義)。
三、房屋課稅明細表一份(若有註記係課徵自用住宅房屋稅率,且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籍於該房屋者,可享優惠租金率,其優惠面積以100平方公尺為限)。
四、原租賃契約一份。
一、填製「臺中市市有房基地繼承承租申請書」,連同附繳證件送交辦理
一、作業流程:收件→審查(例補正、會勘等)→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