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應據實填寫,由審核單位負責查證,如有不實情事,申請人應負冒領之責,審核單位亦應負連帶責任;互助人申請福利互助時,需已繳交事實發生當期互助金,始得辦理申請。
二、審核意見欄:初審由分駐(派出)所、隊負責,複審由分局(大隊)業務承辦組負責,並加蓋職名章。
三、依本辦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整形、整容、自殺、非意外事故及非疾病施行手術者。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 (三)因故意犯罪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者。 前述(三)之行為,因而殘廢或死亡者,不得申請殘廢或喪葬互助金。
四、互助人除依本辦法申請互助金外,如符合年度福利壽險及意外保險給付時,得檢附相關資料逕向編組分局(大隊)申請保險給付;守望相助隊未參加保險,故無保險給付。
五、申請各項補助之證件,其中新式戶口名簿正本(含詳細記事)、退隊證明、切結書、彙報表及領據需為正本外,其餘如診斷證明書、殘廢證明書、住院醫療收據及死亡證明書以正本為原則,如以「影本或副本」申請則需加蓋機關、醫療院所「正章」及「核與正本無訛」等字樣。
一、本表為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申請表,請填具任務編組、互助人職稱姓名、申請福利互助項目(傷病住院醫療、殘廢、喪葬、退隊、結婚、生育)。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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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f1436768170746.doc f1436768170746.odt |
範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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