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以內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為簡化申報地價手續,依現行規定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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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doc 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odt |
範例 |
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範例.pdf |
其他文件 |
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說明.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