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櫃,代收代寄
二、土地建物權利書狀因滅失而由登記名義人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補給所為之登記 。申請土地建物權利書狀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一、申請人應填妥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案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
三、經審查無訛後公告30日,於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即移送登記繕狀。
四、非地政士辦理案件請分別切結: 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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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申請書.odt |
範例 |
1132_登記清冊填寫說明.doc 1132_登記清冊填寫說明.odt 1132_權利書狀補給.pdf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