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滅失,應由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人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補給或換給登記,補給登記經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給申請人。
一、詳案件書表下載區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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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土地登記申請書.doc 土地登記申請書.odt 土地登記申請書.pdf |
範例 |
書狀補給須知及範例.pdf |
其他文件 |
所有權狀遺失切結書.odt 所有權狀遺失切結書.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