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 權擔保之土地或建物,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設定所為之登記。
一、權利人
二、義務人
三、代理人(含複代理人)
一、繳費模式:申請時繳付
二、計費方式:書狀費以張計價,一張80元;登記費按設定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算
三、繳費方式:臨櫃
四、繳費期限:收件後隨即繳費
五、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免附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影本、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跨所申請: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七、下列書證謄本倘經民眾授權,且得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1.公司登記資料。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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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odt |
範例 |
抵押權設定土地登記申請書契約書填寫範例.pdf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