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分割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
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3擇1;法人為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影、本)
五、申請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由審查人員核對身份並簽名,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42條各款規定辦理;法人者,須檢附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影本
六、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納或不課徵證明文件(應先行洽地方稅務局查欠土地稅)
七、契稅繳納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應先行洽地方稅務局查欠房屋稅)
八、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臨櫃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一、填寫申請書並備齊身分證明及相關資料
二、櫃檯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