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登記,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成立信託關係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而向 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
一、申請人填妥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繳納登記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案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持憑案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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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
範例 |
信託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pdf |
其他文件 |
信託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