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所有權移轉與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法律行為,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一、辦理買賣登記時,請一併檢附實價登錄申報書。
二、繳費模式:申請時繳付。
三、計費方式:書狀以張計價,一張80元;登記費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價值千分之1計算。
四、繳費方式:臨櫃或以網路ATM轉帳。
五、繳費期限:收件後隨即繳費。
六、跨所申請: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但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超過20連件之大宗案件及與非屬跨所項目連件辦理之情形除外。